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的標準,向居民和經濟組織強制地、無償地征收用以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財政收入。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是稅收的基本特征;是稅收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標志。目前我國開設了23種稅。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的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制度。稅務登記分為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
一、開業稅務登記 開業應當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之內,持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以及其有關證件、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開業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內容包括:
1.企業或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號碼;
2.納稅人住所和經營地點;
3.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核算方式、機構情況、隸屬關系;
4.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5.注冊資金、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
6.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字號及執照有效期限和發照日期;
7.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
8.記賬本位幣、結算方式、會計年度及境外機構的名稱、地址、業務范圍及其他有關事項;
9.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
10.其他有關事項。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一次,每三年換一次。
二、變更稅務登記 企業發生以上稅務登記表中內容的變化,需在自工商部門辦理登記之日起30日內(不需在工商部門登記處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變更或發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登記。
三、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停業、破產、解散、撤銷以及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對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應在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四、停業、復業登記 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并如實填寫申請停業登記表。 納稅人在恢復民生、經營之前,應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